姚某来自苍梧县,从事着铲车司机的工作,还有着长期的吸毒史,闲余时间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为他提供毒品的“啊淼”。某日凌晨,姚某与友人吸食K粉后,觉得不够尽兴,于是驾驶黑色小汽车搭载友人来到万秀区某KTV楼下,通过微信向“啊淼”购买了400元毒品“神仙水”。由于在公共场合找不到隐蔽的地方,于是姚某提议,就在停车场内解决,以其驾驶的小汽车作为吸食“神仙水”的场所。
新型毒品“神仙水”,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主要成分为Y-羟基丁酸,曾经医学上被用来作为全身麻醉。神仙水是一种液态毒品,无色、无味,通常被制作成喷雾装或者胶囊便于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姚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吸毒罪的场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给吸毒者吸毒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住宅、居所、租赁的房屋或者火车、汽车等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