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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心太大!为创业姐妹花陷连环骗局
2023-11-02 09:00:06   来源:长洲区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为牟取非法利益,哄骗他人合作开店、虚构批发水产生意,一男子接连骗取两姐妹巨额钱财。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岑某超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岑某超一直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2023年2月,岑某超在某按摩店按摩认识了被害人阿婵,一来二去两人便熟络起来。阿婵说自己想开一间按摩店,于是岑某超对其说他在梧州有很多人脉,只要把给钱他,所有事情由他来搞定。阿婵轻信了他,陆续向其转账11900元。后来阿婵为了更好的把关,让姐姐阿莹也参与进来,岑某超更是大胆开干,以开店和做水产生意为名目,哄骗阿莹“投资”岑某超骗取了两姐妹共计54400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其个人开销。

 

检察机关认为岑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长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岑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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