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子烟当毒品,贩卖后照样获刑 - 新闻动态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听证网   案件信息公开   网上信访   阳光检务   新闻中心   检察文化
  

将电子烟当毒品,贩卖后照样获刑
2023-10-13 16:06:53   来源:长洲区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一男子通过手机平台得知电子烟“烟油”可能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后,为获利贩卖电子烟“烟油”给购毒人员。近日,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吴某来自苍梧县,只有初中文化的他,一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在一次闲暇时间里,用手机刷短视频时,得知电子烟“烟油”可能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后,便动起了歪心思。2023年3月9日,吴某将可能含有毒品的电子烟“烟油”出售给购毒人员,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1400元作为报酬,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烟油”检出依托咪酯。

 

另查明,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是累犯。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将电子烟“烟油”当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品进行贩卖,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明知可能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烟油”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托咪酯作为“上头电子烟”主要成分,因暂未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名录,一直以来被不法分子当作毒品“平替”,但其滥用对人体危害极大。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于2023年10月1日施行。本案中吴某以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将明知可能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烟油”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电子烟 毒品

上一篇: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妇联执委联系点”
下一篇:周杰伦演唱会一票难求 男子冒充“黄牛”实施诈骗

分享到: 收藏

梧州市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 正义网|
Copyright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5-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长洲区红岭路28号 邮编:543002 电话:0774-3842268 传真:0774-3845333 备案号: 桂ICP备15009625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121号